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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执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明烨、王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烨,王钢,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617号申请执行人吴明烨,男性,29岁,1985年11月3日出生,证件号码372928198511038594,地址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王钢,男性,31岁,1983年2月17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29198302170017,地址江西省湖口县。被执行人吴明,女性,29岁,1985年2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29198502151048,地址江西省湖口县。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吴明烨申请王钢、吴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钢吴明应支付申请人吴明烨案款1119000.0元,承担执行费1359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钢吴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浔执字第16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