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州执字第9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永奎与被执行人刘丙庆、杜松娥、杜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奎,刘丙庆,杜松娥,杜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986-9号申请执行人:白永奎,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丙庆,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淇水村。被执行人:杜松娥,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希山,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白永奎与被执行人刘丙庆、杜松娥、杜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杜希山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杜希山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家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