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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英德市云超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德市云超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英德市云超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英德市云超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人英德市云超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根据(2015)兴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54133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华美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兴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仲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