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与周亮、胡益革、陈年红、欧阳红汶、应天、杨凤云、王浩、胡明明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周亮,胡益革,陈年红,欧阳红汶,应天,杨凤云,王浩,胡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252号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向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斗斗、章力,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周亮,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胡益革,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年红,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欧阳红汶,女,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应天,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杨凤云,女,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浩,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胡明明,女,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周亮、胡益革、陈年红、欧阳红汶、应天、杨凤云、王浩、胡明明发生追偿权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亮、胡益革、陈年红、欧阳红汶、应天、杨凤云、王浩、胡明明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周亮、胡益革、陈年红、欧阳红汶、应天、杨凤云、王浩、胡明明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亮、胡益革、陈年红、欧阳红汶、应天、杨凤云、王浩、胡明明名下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提供担保的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