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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志军与金钱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军,金钱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钱宝,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赵志军诉金钱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金钱宝在阿鲁科尔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信用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