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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福来诉被告张红路、仝增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来,张红路,仝增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672号原告周福来,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满城县满城镇吴家庄村。被告张红路,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定州市庞村镇小西丈村。被告仝增儒(系张红路之妻),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定州市庞村镇小西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来诉被告张红路、仝增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来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此案自行调解解决,原告周福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460元,由被告张红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江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