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玉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健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凌峰,男,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被告田玉娟。原告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玉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进行诉讼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6元,减半收取计4,0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