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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年介红与杨春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年介红。被执行人:杨春维。申请执行人年介红与被执行人杨春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定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年介红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春维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