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庆男与徐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徐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男。被执行人徐连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男与被执行人徐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松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572号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案正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57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