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正凯、李文华与李文华、彭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凯,李文华,彭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69号原告:任正凯,农民。被告:李文华,个体户。被告:彭激,约45岁,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正凯与被告李文华、彭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