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中文与樊勇、邓清风民间借贷纠纷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文,樊勇,邓清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曹中文,男。委托代理人郭建凯,介休市义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勇,男。被告邓清风,女。原告曹中文诉被告樊勇、邓清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中文的委托代理人郭建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勇、邓清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中文诉称,被告樊勇、邓清风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6日,二被告因做生意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5月25日还款,逾期按每日1万元支付违约金。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樊勇未提交答辩状。被告邓清风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樊勇、邓清风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6日,二被告因做生意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5月25日还款,逾期按每日1万元支付违约金。以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樊勇借原告曹中文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被告樊勇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被告邓清风作为被告樊勇的妻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赔偿责任。原告曹中文要求被告樊勇、邓清风偿还借款之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樊勇、邓清风消极应诉不到庭,且本院不能通过书面、电话等有效手段进行释明,按照公平原则,本院应主动依据职权调整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约金应以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宜,即100000元×30%=3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樊勇、邓清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樊勇、邓清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中文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违约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樊勇、邓清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斌审 判 员 王志敏人民陪审员 吴学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