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延安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某商贸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延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延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人民陪审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