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市委与史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市委,史发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68号原告:李市委,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史发展,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市委诉被告史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市委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市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