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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帅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帅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63号。法人代表人李留法,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潮,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帅博,男,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帅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帅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帅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培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