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6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49-5号原告孙某甲,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原告孙某甲的哥哥孙某乙自愿以银行卡一张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裁定,冻结了用于担保的上述银行卡。本院认为,该案现已审结,并进入执行程序,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某乙位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的存款38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谷立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