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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金申请执行集贤县太平镇太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集贤县太平镇太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男,64岁。被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太平镇太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集贤县太平镇太辉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提取了被执行人在集贤县太平镇经营管理站存款人民币37781元,并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至此本院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金与被执行人集贤县太平镇太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5)集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