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玉平与关志鹏、沈铁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平,关志鹏,沈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平,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银川市。被执行人关志鹏,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沈铁龙,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关志鹏、沈铁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关志鹏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进行了评估、拍卖,评估价为***元,经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本案执行标的2459000元,迟延履行金197153元。经与申请执行人吴玉平谈话,其同意以第三次流拍的价格以物抵债,剩余的迟延履行金其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关志鹏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以***元的价格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吴玉平。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吴玉平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吴玉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