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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皮祖祥与尤良春,尤良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祖祥,尤良春,尤良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皮祖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华平,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尤良春,男,汉族。被告尤良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邹运军(特别授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皮祖祥与尤良春、尤良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皮祖祥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祖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尤良春、尤良松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祖祥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皮祖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颖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