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0)莱州执字第2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秀军与被执行人毛建智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秀军,毛建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莱州执字第2387-3号申请执行人:潘秀军,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毛建智,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潘秀军与被执行人毛建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00)莱州执字第2387-2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毛建智与其妻家庭共有的以王荣芝名义在莱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70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00)莱州执字第2387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毛建智与其妻家庭共有的以王荣芝名义在莱州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