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叶幼荣、曹祥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幼荣,曹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叶幼荣,女性,55岁,1959年4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03195904152425,地址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曹祥华,男性,34岁,1980年8月5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28198008054158,地址浔阳区。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叶幼荣申请曹祥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浔民一初字第3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曹祥华应支付申请人叶幼荣案款275350.0元,承担执行费4030.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曹祥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浔执字第17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