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庆民与孙政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民,孙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112号申请执行人吴庆民,居民。被执行人孙政武,居民。申请执行人吴庆民与被执行人孙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沛栖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孙政武欠原告吴庆民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74000元,于2014年9月16日之前还清;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后,孙政武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吴庆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孙政武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被执行人孙政武房产、土地、车辆信息,未发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政武虽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吴庆民与孙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政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栖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思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