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尚素花申请执行任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素花,任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尚素花,女,被执行人任新胜,男,尚素花申请执行任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新胜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松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