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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二营与刘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刘二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庆杰,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刘二营与被执行人刘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二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庆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丁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