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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泗县国土资源局与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泗县国土资源局,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周鑫,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光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泗县国土资源局泗国土资监字(2015)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泗国土资监字(2015)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泗国土资监字(2015)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 威审判员 房 强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