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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委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彩云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委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某某,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5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毛某某应承担如下义务:1、偿还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息38185.54元,并支付本金38185.54元按合同标准从2013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466.50元。但被执行人毛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光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