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4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778号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申勇。委托代理人李可飞,系该公司员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鹏飞。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文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