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令凡与被执行人陈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艺,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唐艺,女。被申请执行人陈磊,男。申请执行人许令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陈磊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