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金瑞昌与刘志顺、霸州市和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瑞昌,刘志顺,霸州市和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金瑞昌。被执行人刘志顺。被执行人霸州市和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霸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猛于2015年6月13日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刘志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霸州市和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