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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一村小兰沙恒盛工业园2号三、四、五层。法定代表人:周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声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袁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62236元。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位于宜春市开发区的房屋等财产已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162236元债权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袁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代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