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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张海洋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938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经济科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郭兆旭,社长。被执行人:张海洋,系合肥蜀山区海之洋书店业主。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海洋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洋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