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太平与被执行人杨文兴、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俞太平,男,194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文兴,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梅,女,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俞太平与被执行人杨文兴、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文兴、张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俞太平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文兴、张梅暂无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杨文兴已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俞太平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俞太平发现被执行人杨文兴、张梅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