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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人身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陈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17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绍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