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姚根喜与宗升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63号原告:姚根喜,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升海,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姚根喜与被告宗升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宗升海长期不在家中,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志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