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中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2)市中执字第435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张XX、纪XX、李XX、中国建设银行缙云支行,王XX、许XX、山东鼎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王XX、张XX、纪XX、李XX、中国建设银行缙云支行被执行人:王XX、许XX、山东鼎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XX、张XX、纪XX、李XX、中国建设银行缙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XX、许XX、山东鼎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六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做出的(2012)市中民初字第119、120、116、117、118及缙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丽缙商初字第1154号等案件法律文书已发生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山东鼎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光裕路X号的土地一宗(证号市中国用(2010)第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