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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陈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陈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二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9562889-3。法定代表人徐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志斌,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向,该行职员。被告:陈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怀集农业支行)诉被告陈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集农业支行以被告陈文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农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怀集农业支行承担。审判员  文坚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思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