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夏淼喜、张双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淼喜,张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623��申请执行人夏淼喜,男性,48岁,1966年8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29196608152314,地址九江市湖口县。被执行人张双喜,男性,47岁,1967年10月11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2119671011521X,地址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夏淼喜申请张双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双喜应支付申请人夏淼喜案款86000.0元,承担执行费119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双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浔执字第1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蔡振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