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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联社与毛庆桂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某某联社,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某某联社(以下简称涟源市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毛某某,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的(2012)涟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毛某某应承担如下义务:1、偿还涟源市某某联社借款本息10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2190元。但被执行人毛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2015年6月13日止,被执行人毛某某尚应承担债务10719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某某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光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