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素芹与杨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芹,杨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芹。委托代理人李文水。被执行人杨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芹与被执行人杨丽华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调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