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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如泉与南通顺天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如泉,南通顺天装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18号申请执行人高如泉。被执行人南通顺天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潮墩村村部内。法定代表人丁福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如泉与被执行人南通顺天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南通顺天装璜有限公司结欠原告高如泉工资款224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被告南通顺天装璜有限公司���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21000元,如被告南通顺天装璜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原告则以人民币224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动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高如泉撤回对被执行人南通顺天装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曾凡平执行员  高亚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