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义,鄢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义,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鄢国君,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商郊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义、鄢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7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