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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张某甲,男,1932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54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丙,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丁,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戊,女,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铨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