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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0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邹庆生与嘉鱼县外国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庆生,嘉鱼县外国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00207-2号申请执行人邹庆生。被执行人嘉鱼县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来永兵,系该校董事长。关于邹庆生与嘉鱼县外国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20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嘉鱼县外国语学校座落于嘉鱼县发展大道土地面积为除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法执字第00415-2号已处置的约10000m2以外的城镇住宅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嘉国用(2010)第22450108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嘉鱼县外国语学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嘉鱼县外国语学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嘉鱼县外国语学校座落于嘉鱼县发展大道土地面积为除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法执字第00415-2号已处置的约10000m2以外的城镇住宅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嘉国用(2010)第22450108号)。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