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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吴小会与杨维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吴小会。被执行人:杨维亮。申请执行人吴小会与被执行人杨维亮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36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维亮已还款1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将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