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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官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官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保字第00041号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郧西大道74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民,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焦林,系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口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程官东,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8日,村民。本院在执行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官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程官东无银行存款可供保全为由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保全。案件申请费50元,由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