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XX平与冯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平,冯春琴,李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209号原告XX平,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告冯春琴,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晓军,196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审理原告XX平与被告冯春琴、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冯春琴、李晓军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冯春琴、李晓军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XX平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