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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城外支行、刘发春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城外支行,刘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城外支行,地址九江市。法定代表人周雯。被执行人刘发春,男性,50岁,1964年2月23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03640223003,地址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城外支行申请刘发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发春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城外支行案款20280.0元,承担执行费204.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发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浔执字第16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