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永田、王怀松、王艳红、王怀善、王维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王永田,王怀松,王艳红,王怀善,王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王永田,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东和平村。被执行人:王怀松,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东和平村。被执行人:王艳红,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东和平村。被执行人:王怀善,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东和平村。被执行人:王维香,女,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东和平村。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永田、王怀松、王艳红、王怀善、王维香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0)龙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葛曙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