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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永田、王怀松、王艳红、王怀善、王维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王永田,王怀松,王艳红,王怀善,王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王永田,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东和平村。被执行人:王怀松,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东和平村。被执行人:王艳红,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东和平村。被执行人:王怀善,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东和平村。被执行人:王维香,女,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东和平村。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永田、王怀松、王艳红、王怀善、王维香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0)龙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葛曙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