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唐县泓宇汽车修理厂与门彩玲、门保彪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泓宇汽车修理厂,门彩玲,门保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唐县泓宇汽车修理厂负责人:闫亚洲,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生,唐县人。地址:唐县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L3479014-6被告门彩玲,女,汉族,1986年6月17日生,唐县人。被告门保彪,男,1987年6月29日生,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泓宇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门彩玲、门保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调解,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县泓宇汽车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县泓宇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