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总工会与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总工会,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平顶山市总工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严寄音,该工会主席。被申请人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保光。申请人平顶山市总工会与被申请人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29日由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受理。平顶山市总工会于2015年6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中信公司存放于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楼10楼、11楼办公室内的两套实木办公桌椅以及其他物品(详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将平顶山市总工会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平顶山市总工会自愿提供其存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北路支行600015332509XXX号账户下的10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总工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放于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楼10楼、11楼办公室内的两套实木办公桌椅及其他办公物品(详见后附查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冻结平顶山市总工会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北路支行600015332509XXX号账户下的10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财产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财产毁损、变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生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岩附查封物品清单:10楼总顾问室:1、单人沙发2张2、办公台桌1套3、文件柜1个4、皮椅1张5、接待椅2张6、美菱饮水机1台7、茶几2个10楼北面自东向西第1间:8、办公板桌1张9、皮沙发三人1张、一人2张10、皮椅1张11、文件柜(三门)1个12、接待椅1张10楼南面自东向西第3间:13、建议办公桌3张14、椅子5把15、绿色布沙发1个16、小立柜5个17、简易办公桌4张10楼南面自东向西第2间:18、皮沙发三人1张、一人2张19、老板台1个20、电脑椅1张21、立柜(三门)1个22、茶台1个23、老板椅1张24、美菱饮水机1台10楼南面自东向西第4间:25、简易办公台2个26、简易台桌2张27、立柜4个28、书柜组合1套29、单人沙发4张30、茶几2个31、座椅2个10楼南面自东向西第5间:32、简易办公台3个33、板桌1个34、茶几1个35、皮沙发2个36、书柜5个37、布沙发2个10楼北面自东向西第3间:38、简易办公台4个39、立柜6个40、布沙发两人1个、一人1个41、简易板桌3个42、椅子3把43、茶几1个44、美菱饮水机1个45、矮立柜3个46、保险柜1个矿业部:47、简易办公台3个48、布沙发2个49、立柜2个50、皮沙发三人1个、一人2个51、办公桌1张52、茶几1个53、博古架3个54、两门推拉书柜1个10楼北面自东向西第4间(会议室):55、会议桌1套56、皮椅15张10楼南面自东向西第7间:57、办公桌1个58、椅子2把11楼南面自东向西第4间:59、办公桌2张60、藤沙发4张61、椅子4把62、书柜组合163、书柜组合264、立柜2个65、安吉尔饮水机166、花架2个67、老板台1套68、书柜组合369、皮座椅3张70、皮沙发两人2个、一人1个71、茶几2个72、消毒柜1个73、床1张74、衣柜1个75、安吉尔饮水机276、小柜子1个77、衣架1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