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劲、严继红与汤碧泉、徐娇娥、湖南兴园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城生态农业综合开发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劲,严继红,汤碧泉,徐娇娥,湖南兴园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城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陈劲。申请执行人严继红。被执行人汤碧泉。被执行人徐娇娥。被执行人湖南兴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志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兴城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调字第393号、39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表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调字第393号、39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锋 来源:百度“”